《食品安全法》修订将有两大突破
发布时间:2017-06-21 15:22
《食品安全法》修订将有两大突破
一是设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险 二是设最低赔偿金,消息人士称初步考虑定为1000元至2000元
据消息人士透露,《食品安全法》修订工作已开始启动,《食品安全法》将增加一些新的内容,有“两大突破”,包括建立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设立最低赔偿金。但对是否加大惩罚性民事赔偿还有待商榷。
【修法方向】
行政、民事、刑事责任相结合
国家食药总局日前召开的“建立最严格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研讨会上,专家提出尽快修改《食品安全法》,构建食品药品安全的社会共治格局。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沈岿的一席话揭开了法律专家们对《食品安全法》修改寄予的期望。“食品安全已成为社会公共问题,这意味着除了需要行政机关的监管外,还要从刑法角度和其他法律的角度来加强监管。”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指出,食品安全的相关法律一定要把行政处罚体系和刑事制裁体系衔接起来,“什么标准构成行政处罚,什么标准构成犯罪,这里面必须准确。”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指出,食品安全的法律责任应该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大责任都要共同追究”。
南开大学法学院宋华琳指出,行政、民事、刑事法律责任结合,这是对食品监管法律责任的创新。美国有非常高昂的惩罚性赔偿,能在社会上形成威慑力。
黑龙江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张守文指出,应尽快完善《食品安全法》的民事责任,建立以消费者的损害性赔偿为主,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为辅的法律制度,调动广大群众参与和监督食品安全的积极性。
【两大突破】
建立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
现行《食品安全法》未要求,食品企业必须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食品安全责任险是由食品流通领域经营企业投保并缴纳保费,主要承担食品销售企业由于疏忽和过失致使消费者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或者食品中有异物,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在限额内予以补偿。
食品安全责任险在我国已推行7年,但由于不属于强制性保险,除了一些大型食品企业投保外,很多中小型企业并未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推出的时间短,部分企业保险意识不足,而且在食品安全领域,各相关方较少应用保险方式转移社会风险,因而目前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投保率不足10%。”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教授李晓林说。
作为国内率先推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产品的公司,长安责任保险公司相关人员指出,“食品安全责任险发展较好的国家,政府通常都会给予一定的支持。相比之下,我国的补贴不足,这是制约我国食品安全责任险发展的最主要原因之一。”
设立最低赔偿金
《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这一条有点空洞。”刘俊海告诉记者,对于食品质量和安全应该建立最严格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这包括修改侵权责任法,对潜在消费者损害赔偿救济制度。“设置最严格的法律责任,要大幅度降低企业的违法收益,同时提升消费者维权的收益。”
消息人士透露:“十倍赔偿已经有惩罚性赔偿的含义了,因此修订内容中增加更高比例的惩罚性赔偿金不太现实。不过,设定最低赔偿金的思路目前已经达成了共识。”
该人士透露,初步考虑最低赔偿金的标准为1000元至2000元。“一个人买包子,发生了食品安全事件。如果按十倍惩罚性赔偿,最多赔100元,不足以威慑违法分子。而设立最低赔偿金,正好处理此类违法情况。” 据《经济参考报》